【注意事项】
凡被保险人需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生活、工作或劳动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如曾患听力、视力、语言、咀嚼、智力障碍。或患有脊柱、胸廓畸形,四肢、手、足、指、趾残缺,皆不可作为被保险人。
1、本卡一经激活,不退不换。
2、保单查询系统内或统一客服电话所查询到的承保保险公司和生效日为准。其它任何口头承诺或文字说明不作为本公司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
一经注册会员成功,万一出现风险,若享受到保险保障的同时,本人接受所赠保险的保险公司任何处理结果,没有异议。
根据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书面合作协议,对于公司的会员,我们如实告知该协议关于“保险责任免除”的重要内容,请所有持有公司的会员卡的会员在接受保险服务之前,阅读以下内容:
除独立保险产品中对应各险种的责任免除项目外(在最下方),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况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公司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投保前已经罹患的疾病、投保前已有残疾的康复或治疗;
二、被保险人出险时实际从事职业类别超过其投保产品规定之职业类别,或被保险人出险时实际从事职业类别超过承保时之职业类别;
三、超出限投保保险产品份数对应的保额部分的;
四、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的药品及诊疗项目;
五、医疗费用发生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它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或新农合医疗部门及第三方已经支付过的医疗费用;
六、因椎间盘膨出或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
七、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八、于北京市平谷区任何医院发生的所有因意外导致的门诊及住院费用(含住院津贴类产品)。
九、由于被保险人本人及非保险公司责任丢失索赔单据原件所对应的全部医疗费用;
十、因动物侵害(如猫抓狗咬伤)造成被保险人身故、医疗费用支出的;
十一、对于未成年被保险人曾患有或接受治疗过下列疾病:智力障碍,脊柱、胸廓畸形,肿瘤(包括恶性肿瘤及尚未确诊为良性或恶性之息肉、肿瘤、囊肿、赘生物),心脏病,脑血管疾病,哮喘,肺结核,肝炎,慢性肾脏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过敏性紫癜,癫痫,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或正患病住院及因病全休半休,不得投保本保险,否则无论此疾病是投保前还是投保后确诊的,保险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于所有被保险人罹患性病、精神病、疝气、精索、睾丸鞘膜积液、鼾症(指因腺样体肥大、扁桃体肥大、鼻中隔偏曲等导致要求行摘除、矫正术)、斜视矫正术、各项功能恢复的康复治疗而支出的医疗费用;
十二、疾病住院责任免除的疾病种类如下:慢性既往病、可选择治疗时间的疾病、投保前疾病、慢性病及遗传性疾病。常见病种有:高血压II期及以上、心脏病、糖尿病、慢性症毒性肝炎、妇科类疾病(包括流产及生育过程中产生的医疗费用)、子宫肌瘤、乳房囊肿(肿块)、男性病、性功能障碍、性病、不孕、肝硬化、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肾功能衰竭、贫血,消化性溃疡、脑出血(脑梗塞)、冠心病、慢性支气管炎、鼻炎、腰椎尖盘突出、颈椎病,腰肌劳损、先天性肌强直、软骨营养不良、白化病、哮喘、中耳炎、过敏症、肥胖症、皮肤癌、静脉曲张、痔疮、肛瘘、婴幼儿先天性疾病。
截止2012-1-7,中国医疗保险指出慢性病种有:(1)慢性阻塞性肺病(2)慢性肺源性心脏病(3)支气管哮喘(4)高血压病(5)冠心病、心绞痛、心肌梗塞(6)慢性心力衰竭(7)心脏瓣膜病(8)心肌病(扩张型、肥厚型、限制型心肌病)(9)肝硬化(10)病毒性肝炎(11)胃食管返流病(含返流性食道炎、内镜阴性食管返流病)(12)消化性溃疡(包括食管溃疡、胃溃疡、十二指肠溃疡、残胃吻合口及鞍部溃疡)(13)慢性肾功能不全(14)肾病综合征(15)肾脏移植术后抗排斥药物治疗(16)慢性肾脏病(17)再生障碍性贫血(18)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19)地中海贫血(20)类风湿关节炎(21)痛风(22)老年性骨关节炎(23)糖尿病(24)甲状腺功能亢进症(25)甲状腺功能减退症(26)系统性红斑狼疮(27)脑血管病(28)帕金森病(29)癫痫(30)肺结核(31)结核性脑膜炎(32)一氧化碳中毒迟发脑病(33)各种恶性肿瘤(34)精神疾病(35)艾滋病(36)青光眼(37)黄斑病变(38)慢性葡萄膜炎(39)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40)慢性荨麻疹(41)慢性湿疹(42)白癜风(43)银屑病(44)围绝经期综合征(45)盆腔炎后遗症(46)骨质疏松(47)功能性胃肠病(48)强直性脊柱炎(49)慢性前列腺增生症(50)肝移植术后抗排异药物治疗(51)慢性胃炎(52)重症肌无力(53)风湿性疾病(硬皮病、皮肌炎、结节性多动脉炎、混合性结缔组织病、干燥综合征)(54)脊髓炎(55)骨髓增生性疾病(真性红细胞增生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原发性骨髓纤维化、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56)天疱疮(57)肝豆状核变性(58)桥本氏甲状腺炎(59)甲亢性心脏病(甲心)(60)慢性前列腺炎 以上病种为常见医保报销的慢性病种,由于各地政策不同,最终的报销范围以当地法规为准。
十三、超过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未成年人保险金额限额10万元之部分;
十四、被保险人在因意外伤害而产生的门诊及住院治疗过程中产生的涉及的疾病治疗或预防之医疗费用及住院津贴费用。
十五、关于意外住院津贴:因一些忠实的会员在本公司购买了很多不同类型的救援服务,根据促销方案得到本公司出资投保的多份住院津贴保险,根据保险公司的及保险监管的要求,津贴保险的额度是有限制的。为不引起会员的误会。特此告知:如果本公司为您投保的意外险津贴保险累计保险金额超过50元/天,每天的实际津贴赔付将以50元为限,免赔三-五天,从第四-六天算起,每次30天,全年限90天。(即:每天最高意外津贴为50元/天)
4、其它事项:
①、客户住院治疗必须为全日制的入院治疗,不得为康复疗养、戒毒戒酒、美容美体、牙齿美化、近视斜视弱视、家庭病床和挂床(客户大部分时间不在医院的治疗),否则不予报销医疗费用和住院津贴!
②、幼儿和全日制在校生可以投保。不包括参加函授、高自考和夜大等非全日制的学生。
1、如果您同意接受以上“保险责任免除”的所有内容,您才可以接受保险服务。
2、如果您选择同意接受我们随会员救援保障福利卡赠送的保险服务,代表您已经同意并接受以上“保险责任免除”的重要内容:发生以上现象或者行为,因此而产生的任何费用,保险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不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
如果您选择不接受,我们视为您放弃接受由我们赠送给您的保险服务,只需要我们的主服务项目。
3、由于保险公司存在"停卖和涨价"等风险,本公司保留更换提供独立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的权利,公司承诺更换保险公司之后,其所提供的独立保险产品将与原保险方案一致或者优于原保险方案。
【解释权】
本注册协议公司所有,最终解释权归相关承保的保险公司所有。如果其中有任何条款与国家的有关法律相抵触,则以国家法律的明文规定为准。
注:偶尔有产品报销比例略有调整,恕不能一一通知到位,生效时间偶尔有提前或延迟,具体生效日期请以保单为准。
1.我公司赠送的保险,为本公司批量采购的保险产品,我公司不是保险的生产和销售方,对由保险产品产生的相关问题,我公司不承担责任,由承保公司来承担。
2.为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我公司明确禁止工作人员及销售人员为客户代为激活(投保),请客户务必亲自激活(投保)。如代为激活(投保)的,视为客户和代为激活(投保)之间的特别授权,与我公司无关,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客户本人承担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猝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5、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0、被保险人对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的治疗;
11、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12、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
13、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
14、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
15、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1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伤残程度鉴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伤残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若本合同任何一方对伤残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承保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1)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三、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2、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保险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门(急)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九十日为限。
本公司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3、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本公司按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但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30--90日为限,且每个保单年度累计给付日数以90--180日为限。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三十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